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体系的通知

2023-11-19

国家发改委 与国家能源局有关

通知建立煤电容量电价体系


发改价格〔2023〕1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电力系统建设的决策部署,整合煤电向基本保障和系统调整电源转型的新形势,促进煤电业务发展模式的变化,充分利用支持缓冲作用,加强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加快新能源建设和绿色低碳能源转型,现通知煤电容量电价体系建立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方向,加快推进电力市场、能源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高效协调的电力市场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合理体现各种电力价值和容积意义的两部制电价体系。目前,有必要加快煤炭电力转型,将当前单一电价调整为两部电价,其中电价按市场方式产生,灵活反映电力市场供需、燃料成本转型;容量电价水平根据转型进度等实际情况及时逐步调整,重点反映电力系统的支撑调整价值,确保煤炭电力领域的持续健康运行。


二、政策内容


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体系的通知

(一)实施范围。


二、政策内容


(1)实施范围。

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体系的通知

煤电容量电价体系适用于运输合规的公共煤电机组。燃煤自备电厂、不符合国家布局的煤电机组、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灵活调节能力条件的煤电机组,不实行容量电价体系,由国家能源局重新确立。


(二)容量电价水平明确。

煤电容量电价按回收煤电机组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用于计算容量电价的煤电机组总成本实行国家统一标准,每年为KW330元;根据容量电价回收总成本的比例,充分考虑供电系统、煤电功能转型等因素,确定2024年~2025年大部分地区30%左右,部分煤电转型迅速的地区适度较高,50%左右(各省电网煤电容量电价水平见附件)。从2026年开始,各地按容量电价回收总成本的比例将提高到不少于50%。


(三)容量电费平摊。

煤电机组可获得的容量电费,结合当地煤电容量电价和机组申报,煤电机组分月申请,电网企业按月清算。新建煤电机组自下月投入使用以来实行煤电容量电价体系。各地煤电容量电费计入系统运行成本,由工业客户按月耗电比例分摊,由电网企业按月公布、翻转结算。


对于纳入受电省、自治区电力平衡的跨省、自治区外卖煤电机组,应签订年度或以上中长期合同,确定煤电容量电费的平均比例和履行义务。原则上,配套煤电机组实行受电省区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受电省区承担。配电到多个省份的,容量电费可以暂时按照受电省的不同比例分摊,鼓励探索按送电容量的比例分摊。(2)其他煤电机组原则上实行配电省区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送货和受方有效分摊。考虑到配电省区外卖电量比例、高峰期保证用电省区用电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


配电省区对未纳入受电省区电力平衡的跨省跨区外卖煤电机组,承担其容量电费。


(四)容量电费评估。正常情况下,在运输前提下,煤电机组不能按照调度指令(跨省跨区配电按合同约定,相同)申请较大贡献的,每月2次扣除当月容量电费的10%,3次扣除50%,4次以上扣除100%。国家能源局综合电力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确立了煤电机组较大贡献的申请、评估和评估标准。电网企业每月统计较大输出不合格情况,相应扣除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所有扣除总容量电费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容量电费资格。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回收日常维护费用的原则,制定应急预留煤电机组容量电价,鼓励采用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定。应急预留煤电机组启用时间电价,电力市场交易电费水平根据同期最短周期明确。国家能源局重新确立了煤电机组应急预留的实际范围和管理规定。


三、保障体系


(一)精心组织落实。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带头落实煤电容量电价体系,精心部署安排,精心组织落实。跨省跨区配电,受方要加强沟通衔接,尽快优化明确外卖煤电机组容量电费平摊方式,并在中长期销售合同中明确。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煤电容量电费计算、清算、信息统计申报等相关工作。作为容量电费计算、清算、评估的依据,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立即申请机组较大贡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强煤炭和碳价格的监管和控制,加强对煤炭和电力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指导,促进充分竞争的电价,有效反映燃料成本,指导煤炭和煤炭价格保持基本稳定,确保制度的稳定实施。


(二)加强政策协调。

各地要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发展,完善市场交易规则,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合理产生电价,充分发挥与煤电容量电价体系的合作作用;在建立峰值调整补偿机制的地区,要对系统峰值调整要求、煤电企业经营状况等进行评估,并适当调整峰值调整服务补偿标准。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区域,可以参照本通知中明确的煤电容量电价体系,研究建立适应当地电力市场运行的发电侧容量电价体系;发电侧容量电价体系建立后,省煤电机组不再实施本通知规定的容量电价体系。


(3)密切跟踪监控。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积极跟踪煤电容量电价体系的实施情况,密切监测煤炭和电力行业的动态和价格变化,及时反映问题。电网企业应当独立核算和反映煤电容量电费,每季度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当地煤电机组容积电费结算和扣除情况、工业客户水平分摊水平的计算和实施情况、电力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四)加强宣传引导。

地方政府应加强政策措施和宣传指导,引导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充分解释建立煤电容量电价体系,发挥煤电支持缓冲作用,更加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性,积极响应社会关注,提高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本通知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如果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将及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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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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